1. 管理基金 ;

  2. 就征款率向政府提出建议 ;

  3. 进行与资助预防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的教育、宣传、研究及其它计划, 并进行与资助患有上述疾病的人的康复计划 ;

  4. 管理从政府收到的和政府指定作为在1981年1月1日前经诊断为患有肺尘埃沉着病的人的特惠金的款项 ; 及

  5. 履行本条例所委予的其它职责。

(节录自法例360章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(补偿)条例第5部份26段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