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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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員會功能

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(以下簡稱基金會)於1980年根據前《肺塵埃沉着病(補償)條例》(現稱為《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(補償)條例》*)(香港法例第360章)成立。根據《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(補償)條例》第26條,基金會的職能包括:

  1. 管理基金;
  2. 就徵款率向政府提出建議;
  3. 進行與資助預防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的教育、宣傳、研究及其它計劃, 並進行與資助患有上述疾病的人的康復計劃;
  4. 管理從政府收到的和政府指定作為在1981年1月1日前經診斷為患有肺塵埃沉着病的人的特惠金的款項; 及
  5. 履行本條例所委予的其他職責。

*自2008年4月18日起,《肺塵埃沉着病(補償)條例》的名稱修改為《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(補償)條例》,以配合條例的保障範圍擴闊至包括癌症間皮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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